广州市天河区慈善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26-01-26
       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天河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慈善项目管理,确保慈善项目正常开展和慈善资金规范使用,推动天河区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推进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会既定宗旨开展的慈善服务、救助、帮扶及其他公益慈善项目。

第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科目专项管理,用于捐赠单位所约定的慈善公益活动及具体项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资金。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本会开展的项目必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业务范围及本会其他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立项范围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支教、助学、助医等救助社会困难群体的项目为主,兼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慈善文化传播、公益慈善人才培养等领域的服务和帮扶项目。

第五条  项目一般为以下几类:(1)由第三方执行的非公开募捐项目;(2)由第三方执行的公开募捐项目;(3)本会二级基金支持的项目;(4)由本会执行的项目。

第六条  由第三方执行的非公开募捐项目,无需提前立项,可在进行定向捐赠协议后附项目服务方案,依据项目服务方案执行项目。
原则上,项目服务方案应当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背景;(3)需求与问题;(4)可行性分析;(5)项目受益对象;(6)项目时间;(7)项目覆盖范围;(8)项目目标;(9)项目内容;(10)项目资金及预算等内容。

第七条  由第三方执行的公开募捐项目,由项目立项单位提交立项材料,包括:(1)项目备案表;(2)项目计划书;(3)募捐项目信息公开及风险责任承诺书;(4)项目评估报告;(5)联合募捐协议书。
以上(1)-(4)材料一式三份,(5)材料一式二份。

本会将对材料进行立项审批,并在慈善中国平台备案,并向相关职能部门递交审批。项目需在慈善中国平台备案至少10个自然日,且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本会二级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由二级基金发起单位递交项目服务方案,项目服务方案要求与第六条所列一致。

第九条  由本会执行的项目,根据项目是否为公开募捐项目,参考第六至八条情况进行立项或项目审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审批,由秘书处将立项材料进行整理,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会长审批同意后,报会长审定。由本会自主执行的重大项目,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经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会长审核、会长审定后,提交本会理事会表决。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可以与捐赠方商定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支出资金的10%。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资金必须进入本会账户,由本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使用资金,如是定向捐赠资金,可由项目发起方或项目实施方(收款方)向本会递交请款函及项目服务方案进行请款;如是非定向捐赠资金,无论是否公开募捐项目,均由项目立项方或基金设立方递交请款函及项目服务方案进行请款(社区基金的请款方式则参考《天河区慈善会社区慈善基金运营指引》进行请款);如是本会执行的项目,则由秘书处拟定项目服务方案进行款项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本会秘书处接收到请款材料后,由秘书处执行审批手续。秘书处提出资金申请,依次报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会长审核、会长审定。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依照请款函所载信息向相关方划拨款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方,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服务内容、项目预算、信息公开计划)执行项目。

第十六条  确有必要对项目内容或预算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本会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方应按照项目方案和捐赠协议,完成项目资金财务决算,并形成项目结项报告报本会,经本会审核后,根据需要向捐赠方反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项目结项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2)项目执行情况;(3)项目成效和社会效果评估;(4)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5)图片及其他佐证。
社区慈善基金的结项报告由基金发起方撰写,参考《天河区慈善会社区慈善基金运营指引》。
项目执行方应当根据本会要求,提交所有相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八条  当项目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时,所有项目、基金的捐赠方、发起方、执行方及其他相关责任方,应当无条件配合。

第十九条  项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协议相关要求,定期向本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协议要求,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方应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通过电话、微信、书面报告等形式向捐赠方汇报项目进度,随时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本会将通过实地走访、调研、查阅资料等形式跟踪项目执行进展情况,项目执行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年所有项目将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将向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6年1月16日第六届第八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实施,由秘书处负责解释。本会之前已实施项目,但尚未结束的,参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