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专款专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 本会设专职财务人员,根据会计制度分设会计、出纳岗位。财务室是实施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活动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捐赠、赞助收入,所接收的现金、支票等款项均须开据合法的捐赠票据给捐赠人,并及时入帐,做到帐款相符。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第五条 接收实物捐赠的管理。
收到实物捐赠时,按捐赠者提供物资价值的相关单证,给捐赠者开具实物捐赠收据,根据实物验收后开据入库单,将收据、入库单的记账联送交财务人员,财务凭收据、入库单的记帐联及相关单证及时入帐。
捐赠实物出库时,须开具出库单并索取接受捐赠者的收据或发票,月末,将出库单记帐联、接受捐赠者所开据的收据或发票及时送交财务人员做支出处理。
建立有品种、数量及金额的实物捐赠收支帐册,入库、出库有专人管理,每半年盘存一次,如发现盘盈、盘亏、过期不能使用等,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财务审核后方可调整帐面金额。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我会用于捐赠支出的资金,严格按审批程序、权限执行。用于社会临时救助资金,一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一万元至三万元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三万元至三十万元由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审批。用于社会办慈善事业的资金,三十万以上由理事会立项通过。
第七条 以街道慈善分会名义并独立主办募集的慈善捐赠款物,由区慈善会分帐管理,原则上“谁募集谁使用”,并按本办法凭有效单据到区慈善会申领,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慈善分会应适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募集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接受区慈善会的监督。
第八条 用于行政经费的支出:二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由秘书长审批,二千元以上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九条 本会组织大型捐款活动,须制定相应的收支预算,原则上按预算执行,重大的支出预算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财政拨入的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基本建设款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使用,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应书面上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报销须凭完整合法的发票、单据等原始凭证,并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名,会计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出纳方可办理报销手续。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业务用款或因公出差需借用现金,须填写 “借款单”经秘书长审批,会计审核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人员应在业务终了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逾期办理的,要向财务人员说明原因。为了保证年度经济业务的完整,年终发生的经济业务,要在当年报销完毕,一般不得跨期。
第十四条 现金收支要日清月结,现金库存基本限额为5000元,超过时送存银行,保证现金安全、完整。出纳人员要经常盘存现金数,发现问题及时查清原因,保证帐款相符。
第十五条 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公款私借,按规定存放和使用现金。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发票、收据由会计人员购买、保管,设立领购登记本。各类票据按规定填写,严禁出具各联内容、金额不一致的票据;票据使用完毕,由填票人在票据封底注明使用份数、未用份数、作废份数及其号码,并将已开出的金额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 现金支票只限于财务室出纳领用备用金等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领用现金支票。
第十八条 领用转帐支票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领用,按规定填写支票,金额栏不得空白,如金额不定,必须注明限额。支票开出后,存根联由出纳保管,报销时由出纳人员将存根联(各栏内容填写完整)附在报销票据上作为原始凭证。支票报销须在领用后7天内结帐完毕。
第十九条 妥善保管支票和预留银行印鉴,财务专用印章由出纳保管,主管领导印章由会计保管,严禁空白支票与印鉴同放一处,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财务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财务室对本会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对各项开支进行审核,按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告。会计、出纳分管制,对预算、决算、各项收支等业务进行互相稽核,对用款严格按审批、审核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人员变更时,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落实财务报告制度,半年向秘书长、常务副会长报告收支情况,年终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财务人员对本会的财务活动进行自我监督的同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四条 慈善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财务纪律,造成重大损失,应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天河区慈善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