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务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专款专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 本会设专职财务人员,根据会计制度分设会计、出纳岗位。财务室是实施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活动由副会长、秘书长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收入和实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用于慈善会办公行政经费的收入;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取得的收入,如管理费收入;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理财增值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及项目合作收入、基金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所接收的现金、支票等款项均须开据合法的捐赠票据给捐赠人,并及时入帐,做到帐款相符。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第五条 其他收入的管理。为实现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稳健性原则,在保证必要的流动性前提下,慈善资金可作定期存款、国债、慈善信托,或选择安全、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实现收益。资金收入增值部分可用于慈善项目及本会行政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福利等管理费用。
第六条 捐赠收入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七条 接收实物捐赠的管理。
收到实物捐赠时,按捐赠者提供物资价值的相关单证,给捐赠者开具实物捐赠收据,根据实物验收后开据入库单,将收据、入库单的记账联送交财务人员,财务凭收据、入库单的记帐联及相关单证及时入帐。
捐赠实物出库时,须开具出库单并索取接受捐赠者的收据或发票,月末,将出库单记帐联、接受捐赠者所开据的收据或发票及时送交财务人员做支出处理。
建立有品种、数量及金额的实物捐赠收支帐册,入库、出库有专人管理,每半年盘存一次,如发现盘盈、盘亏、过期不能使用等,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财务审核后方可调整帐面金额。
第八条 慈善会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和支持改善社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恤病、优抚、救灾等方面的慈善项目;
(二)资助和发展社区志愿服务,激发社区参与活力;
(三)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幸福社区,促进乡村振兴和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四)开展慈善宣传,举办各类型慈善活动,传播人人慈善为人人的理念;
(五)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项目;
(六)本会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通讯费、宣传费、差旅费以及开展慈善活动所支付的行政费和管理费用。
第九条 以街道慈善分会名义并独立主办募集的慈善捐赠款物,由区慈善会分帐管理,原则上“谁募集谁使用”,并按本办法凭有效单据到区慈善会申领,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或副会长审批。慈善分会应适期向理事会报告募集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接受区慈善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有关单位设立的专项基金,需接受区慈善会的监督。其开支除了按照该基金管理办法审批外,仍要按照慈善会审批流程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于行政费和管理费用的资金,具体审批标准如下:
(一)人民币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由副会长审批;
(二)人民币 1 万元至 5 万元(含 5 万元),由副会长和会长审批;
(三)人民币 5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十二条 本会组织大型捐款活动,须制定相应的收支预算,原则上按预算执行,重大的支出预算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财政拨入的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基本建设款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使用,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应书面上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报销须凭完整合法的发票、单据等原始凭证,并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名,会计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出纳方可办理报销手续。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以意向书或协议形式指定用于符合公益目的的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到本会。本会接收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纳入财务账专项管理,如捐赠人无法提供捐赠物资价值证明,本会只出具《捐赠物资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捐赠人指定捐赠资金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支出,应与受赠单位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定向捐赠款物的使用,严格按审批程序、权限执行,所有拨付需要由副会长和会长审批。
第十九条 属于定向捐赠资金的具体拨付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指定的受益单位或个人,填写《请款函》,签名或盖章后提交给区慈善会;
(二)经副会长和会长审批通过后,将款项拨付给受益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属于定向捐赠物资的具体拨付流程如下:
(一)捐赠人指定的受益单位或个人,出具《物资申请书》一份,签名或盖章后提交给区慈善会;
(二)区慈善会经办人员填写《天河区慈善会物资拨付审批表》,经副会长和会长审批通过后,与受益单位或个人约定领取物资时间,完成物资签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无法取得捐赠人同意的(如社会公众捐赠),应用于捐赠人指定的相同或相似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非定向捐赠是指无指定用于具体公益目的的慈善项目、受益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款物。
第二十三条 用于非定向捐赠支出的物资(以折价为准)、公益慈善项目资金、公益事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资金,具体审批标准如下:
(一)人民币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由副会长和会长审批;
(二)人民币 5 万元以上至 30 万元(含 30 万元),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中投资项目须先作出投资计划,报会长办公会立项通过,未立项的投资项目不予支出;
(三)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属于“重大慈善项目”开支,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如果项目建设期间需预付工程款时,须凭工程合同书、工程进度表、监理人员核准表、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经副会长和会长审批后支付。
第二十四条 属于非定向捐赠资金的具体拨付程序如下:
(一)非定向捐赠资金原则上只接受受益单位申请,由受益单位填写《请款函》,盖章后提交给区慈善会;
(二)按照非定向捐赠资金支出的审批标准执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款项拨付给受益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属于非定向捐赠物资的具体拨付程序如下:
(一)非定向捐赠物资原则上只接受受益单位申请,由受益单位提交《物资申请书》一式一份,盖章后提交给区慈善会;
(二)按照非定向捐赠物资支出的审批标准执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与受益单位或个人约定领取物资时间,完成物资签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务用款或因公出差需借用现金,须填写“借款单”经秘书长审批,会计审核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员应在业务终了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逾期办理的,要向财务人员说明原因。为了保证年度经济业务的完整,年终发生的经济业务,要在当年报销完毕,一般不得跨期。
第二十八条 现金收支要日清月结,现金库存基本限额为 5000 元,超过时送存银行,保证现金安全、完整。出纳人员要经常盘存现金数,发现问题及时查清原因,保证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 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公款私借,按规定存放和使用现金。
第三十条 发票、收据由会计人员购买、保管,设立领购登记本。各类票据按规定填写,严禁出具各联内容、金额不一致的票据;票据使用完毕,由填票人在票据封底注明使用份数、未用份数、作废份数及其号码,并将已开出的金额进行统计。
第三十一条 现金支票只限于财务室出纳领用备用金等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领用现金支票。
第三十二条 领用转帐支票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领用,按规定填写支票,金额栏不得空白,如金额不定,必须注明限额。支票开出后,存根联由出纳保管,报销时由出纳人员将存根联(各栏内容填写完整)附在报销票据上作为原始凭证。支票报销须在领用后 7 天内结帐完毕。
第三十三条 用保险柜妥善保管支票、预留银行印鉴和网银 U 盾。财务专用印章由会计保管,法定代表人预留银行印鉴,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网银 U 盾复核由会计保管、管理秘钥由出纳保管。严禁空白支票与印鉴同放一处,以确保资金安全。支票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支票,如有遗失,持票人要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特殊情况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章 财务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室对本会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对各项开支进行审核,按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告。会计、出纳分管制,对预算、决算、各项收支等业务进行互相稽核,对用款严格按审批、审核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须具备财务专业知识,财务人员变更时,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落实财务报告制度,半年向秘书长、副会长报告收支情况,年终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在财务人员对本会的财务活动进行自我监督的同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八条 慈善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财务纪律,造成重大损失,应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应以《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准则,综合考虑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项目价值,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以下简称项目)
第四十条 项目审批权限和流程:
(一)项目应由组织者或第三方调研机构提供充分的调查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报告,详细分析内容,确保资料内容真实可靠。项目分析内容应有:1、市场状态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及本会可承担程度,4、投资占用时间,5、投资预计成本,6、投资环境及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等。
(二)项目调查研究报告完成后,应在 3 日内召开理事会议,会议以投票形式决定此项目是否实施。
(三)确定实施后,项目执行机构正式提交投资申请,由本会或第三方公司制作投资负面清单,双方签订投资合同。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项目投资超过 30 万,则为重大投资项目,需经理事会投票决议,赞成票不低于 2/3 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 项目确立后,由会长和副会长委派专人对项目收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定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项目实施情况。本会做为决策投资机构和监督机构对项目运作、变更、完成起监督作用。项目实施方做为执行机构需按照提交的项目实施报告、投资负面清单和双方签订合同内容执行,如需变更项目,则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内容进行审批。
第四十三条 由会长和副会长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作为风险管理小组,对项目实施中的战略风险、投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运作风险进行监管,定时对项目风险定期进行评估,并对本会全体会员进行公示。
第四十四条 如出现项目实施方违反合同或政策法规等危重大风险时,会长和副会长有权立刻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项目实施方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合同到期是否续签,中止或终止合同流程则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项目设立专项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 20 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天河区慈善会理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