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慈善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实现机构可持续发展,广州市天河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不断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机构公信力和综合竞争力,树立起符合时代要求的慈善组织的良好形象,特制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
第二条 依法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规范自身行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工作。
第四条 加强行业自律。树立品牌形象,建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组织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恪守非营利原则,提高社会公信力;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
第五条 推进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涉外活动,自觉接受监督,遵纪守法,遵章守纪。
第六条 开展诚信服务。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元的慈善公益活动,为捐赠人和救助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始终把社会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组织公益性原则,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多行善举;积极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
第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天河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天河区慈善会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