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慈善会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23-08-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市天河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规范天河区社区慈善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广州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章程实际,制定本会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慈善基金,是指设立人在本会设立,由本会依法受赠,在遵守本办法的前提下依照捐赠人的意愿用于天河区内特定社区公益慈善事业的,委托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运作的专项非营利性基金。
       第三条 社区慈善基金是专项核算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进行投资经营活动,须接受本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本会对社区慈善基金实施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二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目的:
       (一)通过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推进社区社会组织本土化发展、积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经验,为天河区实现慈善公益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助力社区打造具有天河特色的五社联动社区治理体系。
       (二)通过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提升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等社区相关方资源动员和链接的能力,推动社区各相关主体,尤其是社区社会组织的成长壮大。
       (三)通过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提升社区的“自我造血”功能,强化社区自行解决社区治理难题的能力。
       (四)通过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强化公众的慈善事业参与意识,推动树立“人人慈善”的社区公益慈善理念。
       (五)通过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调动公众参与社区服务的热情,整合社区组织和社区各类资源和力量,提高社区慈善与公益相关服务项目的高效性与精准性。
       (六)通过社区慈善资金的运营,逐步培养社区树立品牌的意识,推动社区策划一系列的品牌服务项目,形成天河区特色社区治理品牌项目。
       第五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和审批流程
       (一)社区基金的设立人(单位),一般为居委会、村改制公司,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个人或社会组织发起,个人及社会组织发起社区基金的,需征得街道办事处同意。
       (二)设立人(单位)应提交完整的社区慈善基金设立登记表、 设立人(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及相关支持材料。本会对社区慈善基金设立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则报备立项;
       (三)社区慈善基金立项完成后,本会与设立人(单位)签署《社区慈善基金设立协议》,签署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资金到位则社区慈善基金成立生效。
       (四)本会对新成立的社区慈善基金建立档案。
       第六条 社区慈善基金名称应遵循“广州市天河区慈善会XX 社区慈善基金”设定要求,简称“XX社区慈善基金”(XX为设立人所在的街道或社区名称)。
       第七条 社区慈善基金启动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万元,由设立人(单位)向本会捐赠。社区慈善基金资金进入本会账户,由本会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社区慈善基金一般为捐赠资金,也可以以股权及股权收益、有价证券、慈善信托、物业、知识产权等方式注入,启动资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八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年。
第三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组织架构
       第九条 社区慈善基金由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管委会应在立项后、签约前成立,并接受本会统一管理。
       第十条 管委会应由不少于5人单数组成,成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慈善基金设立人、所属街道办事处指定联络员、社区居民代表、捐赠人。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设主任1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成员由设立人与社区居委会协商确定。管委会成员名单需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须在社区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职责:
       (一)依法组织、链接资源,为社区慈善基金募集爱心捐赠;
       (二)负责拟定社区慈善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三)依照相关规定,负责拟定社区慈善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检查、督促工作方案的落实;
       (四)制定社区慈善基金实施细则及工作守则;
       (五)配合本会监督社区慈善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六)配合本会做好社区慈善基金的审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七)决定社区慈善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社区慈善基金管委会任期为5年,原则上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管委会可变更或增补成员,须经管委会会议表决, 变更或增补成员名单须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并在社区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管委会到期应当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后管委会成员名单需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须在社区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建立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管委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社区慈善基金应在管委会成员以外的有影响力、 服务能力的居民代表、社会组织代表、社区企业代表等中产生监督成员3名,并在社区进行公示。监督成员列席管委会会议,监督管委会和社区慈善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会有权对社区慈善基金开展的各类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
第四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慈善基金资金有以下来源:国内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慈善组织资助、政府扶持资金、其他合法收入,原则上,社区慈善基金不接受境外资金。如确有必要接收境外资金,需由管委会及时向本会报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备并获得相关部门的同意之后,方可接收。
       社区慈善基金可与本会联合开展慈善项目公开募捐。开展公开募捐时,社区慈善基金管委会及本会按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十九条 社区慈善基金若进行公开募捐,须至少提前20天向本会提交募捐方案并获得审核同意。募捐方案应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捐赠方式、受益人、监督方式,以及符合慈善宗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募捐款物用途预算、募捐成本预算、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条 本会应依法开具捐赠收据给捐赠人,捐赠人可凭本会开具的捐赠收据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和支持改善社区教育、婚姻家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 环保、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恤病、优抚、救灾、就业帮扶、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慈善项目。
       (二)资助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三)资助和发展社区志愿服务,激发社区参与活力。
       (四)资助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幸福社区,促进乡村振兴和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五)开展慈善宣传,传播“人人慈善为人人”的理念。
       (六)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相关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社区慈善基金管委会审议决定社区慈善基金项目发起及项目实施机构。管委会或所委托社会组织提出项目的筹资、资助、服务、救助等具体的项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周期、预算、成效等需报管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社区慈善基金项目可由管委会直接实施,也可委托社会组织、社区内志愿服务团体、居委会及其他相关第三方组织等实施。
       第二十五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年度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收入的70%。如低于70%,本会有调财产用于慈善项目的建议权,直至其支出达到规定额度标准。如基金设立人对本会的书面建议未提出异议的,本会可调用资金用于同类型慈善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会对社区慈善基金暂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适当时,本会将对社区慈善基金提取不超过社区慈善基金总支出3%的管理费。
第五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信息公开、监管和激励
       第二十七条 社区慈善基金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我会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管委会还应在街道、社区设置公示栏,对基金日常运作、开支、变动街信息实时公开。会议纪要、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等重要信息及时在社区公布,并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有权对社区慈善基金的运作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并有义务对社区慈善基金设立人和管委会关于社区慈善基金支出情况和运营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回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应每年向社区慈善基金管委会提供年度财务报表。
       第三十条 社区慈善基金应定期向本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实时报备基金的重大事项。本会对社区慈善基金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社区慈善基金及社区慈善基金管委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社区慈善基金的运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有义务为基金链接社会资源,帮助基金募集款物。
第六章社区慈善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社区慈善基金终止:
       (一)社区慈善基金达到协议约定的时间,基金设立人不愿意再续签基金协议的。
       (二)社区慈善基金资金余额低于壹万元,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含)的。
       (三)社区慈善基金二年以上(含)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的。
       (四)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社区慈善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
       (五)社区慈善基金设立人和本会协商同意终止的。
       (六)社区慈善基金设立人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 规定或协议约定的。
       (七)社区出现撤销、合并情况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终止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及时对终止的社区慈善基金进行清算工作,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由本会统筹使用。注销公告及剩余资产处理情况须在社区公示及在本会信息公开渠道进行信息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3年8月8日天河区慈善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和解释权归广州市天河区慈善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