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慈善会信息公开办法

发表时间: 2022-10-19

广州天河区慈善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本会透明度,提高公信力,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信息公开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及时准确原则。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方便获取原则。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三)规范有序原则。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四)分类公开原则。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捐赠活动,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

(五)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会基本信息、募捐项目及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财务信息及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等。其中:

(一)本会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募捐项目及活动信息,包括项目及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三)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四)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捐赠款物在实际救助过程中有剩余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剩余款物的处理方案和款物去向。

(五)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六)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工作动态情况等。

第四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理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五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3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六条 本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3个月内(即3月31日前)对外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方式以本会官方网站和微信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采取新闻通报会、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公告、定期邮寄信件或发送电子邮件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天河区慈善会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