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慈善会章程

发表时间: 2014-05-10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州市天河区慈善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

或个人志愿组成的全区性、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组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人为本、慈善为怀、扶贫济困、救孤助残、赈灾救援、抗击疫情、助学兴教、社会公益;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发展天河区慈善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接受天河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56-258号恒安大厦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类慈善活动;
(二)接受国内外机构、企业、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协助政府、民间发展慈善事业;
(四)兴办慈善服务机构;
(五)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较大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从事慈善服务的机构等均可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热心慈善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改变或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1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其职权是:
   
(一)贯彻理事会决议;
   
(二)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三)制定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
   
(四)提名增补更换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由常务理事会提名,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若干名,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对长期支持本会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爱心人士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的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发展慈善事业和开展慈善工作中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产生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3人或5人(其中1人为监事长)。本会理事、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应。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工作;
   
(二)对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行使本会职务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大会;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资金使用范围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支出;
   
(二)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支出。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一条  资金来源
   
(一)利息;
   
(二)政府的资助;
   
(三)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四)兴办各类慈善事业、慈善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资金管理

(一)制定《广州市天河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二)建立慈善资金专帐,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慈善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天河区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天河区民政局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慈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55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