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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慈善应急救助指南

发表时间: 2015-09-17

【设定依据】《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

 

【申请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灾害造成医疗困难或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可以申请慈善应急救助。

 

【救助标准】

    慈善应急救助标准按申请人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每人累计发放不超过灾害发生地3个月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按紧急救治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医疗救助金。

    本办法所列慈善应急救助标准是市、区(县级市)慈善会对救助对象的累计救助金额。救助标准视救助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办理材料】

        申请人申请应急救助应向其遭遇灾害的所在地区(县级市)慈善会提出,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灾害发生地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加具意见的《慈善应急救助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需要提供的资料。

 

【办理流程】

1. 区(县级市)慈善会在接到慈善应急救助申请的全部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联络、约见申请人,或派员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评估,提出救助意见,报区(县市级)慈善会秘书长或会长审批。 区(县级市)慈善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的决定。同意救助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救助款;不同意救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2. 区(县级市)慈善会按实际情况为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当本辖区慈善应急救助金使用完毕,又出现新的救助对象时,由区(县级市)慈善会向市慈善会提出慈善应急救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区(县级市)慈善会加具意见的《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审批表》;

 (二)救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三)救助对象(家属)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需要提供的资料。 

3. 市慈善会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的决定。同意救助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救助款;不同意救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4. 慈善应急救助金由市或区(县级市)慈善会汇入医疗机构或救助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可给予现金。

 

【办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56-258号恒安大厦3316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20-38622719

 

 附件:区(县级市)慈善应急救助审批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