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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慈善医疗救助指南

发表时间: 2015-09-16

【设定依据】《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

 

【申请条件】   

    1. 本市户籍人员或正在本市就读的外地户籍大中专学生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较大,经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可以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2. 正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连续交纳二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较大,经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其他专项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可以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

    慈善医疗救助标准为每一救助对象在一个慈善医疗救助年度内不超过30000元。慈善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点与救助对象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保持一致,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按自然年度计算。

    本办法所列慈善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市、区(县级市)慈善会对救助对象的累计救助金额。救助标准视救助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办理材料】

   1.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慈善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经户籍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加具意见的《广州市慈善医疗救助审批表》;

  (2)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属代为申请的,应提供家属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区(镇)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4)申请人(或家属)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5)诊治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或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工作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慈善会提出,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经工作单位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加具意见的《广州市慈善医疗救助审批表》

  (2)申请人连续两年在本市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交缴证明;

  (3)申请人工作单位开具的就医困难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在本市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区(镇)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6)申请人(或家属)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7)诊治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或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 外地户籍大中专学生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区(县级市)慈善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经学校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加具意见的《广州市慈善医疗救助审批表》

  (2)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医困难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区(镇)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5)申请人(或家属)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6)诊治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或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办理流程】

    1. 区(县级市)慈善会在接到慈善医疗救助申请的全部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联络、约见申请人,或派员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评估,提出救助意见,报区(县级市)慈善会秘书长或会长审批。

    2. 区(县级市)慈善会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的决定。同意救助的,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救助款;不同意救助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3. 区(县级市)慈善会应严格按照救助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当本辖区慈善医疗救助金使用完毕,又出现新的救助对象时,由区(县级市)慈善会向市慈善会提出慈善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区(县级市)慈善会加具意见的《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审批表》;

(二)救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三)救助对象(家属)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需要提供的资料。

    4. 市慈善会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的决定。同意救助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救助款;不同意救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5. 慈善医疗救助金由市或区(县级市)慈善会直接汇入救助对象正在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或汇入救助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办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56-258号恒安大厦3316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20-38622719

 

 附件:区(县级市)慈善医疗救助审批表.xls